2008年1月1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解雇怀孕女职工踏入“法律雷区”
被判支付女工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13000余元
林宇丹 杨克元

  女职工未小姐怀孕病假期间,公司不但扣发了其工资,还以违纪理由将其解雇。职工申请仲裁获胜后,公司又提出了不支付病假工资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了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未小姐病假工资5464.37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8046元、仲裁费由公司负担的一审判决。
  2006年1月1日,未小姐进入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当年11月后,未小姐因怀孕断断续续请假,被公司少发或不发工资。
  去年4月16日,未小姐竟然收到了公司的退工单。对此,未小姐申请了仲裁,收到了公司支付未小姐病假工资5464.37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8046元和仲裁费300元由公司负担的裁决。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公司诉称,未小姐于2006年11月28日起未到单位上班,没有办理请假手续,也没有提交任何说明,未小姐作为人事管理人员,明知公司的规章制度,其行为严重违纪,故公司有权决定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未小姐称,2006年11月,自己怀孕后病休在家。现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故要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查,2006年11月2日,未小姐经医院检查诊断为怀孕,医院建议其休息。诉讼中,未小姐提供了病情证明单及病史资料等证据,并表示,在病假期间因行动不便均以电话形式向公司请假。而公司认为,未小姐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属于旷工违纪。
  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本案中,未小姐于2006年11月2日经诊断怀孕,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公司于2007年4月16日开具退工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规定。现未小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未小姐存在旷工违纪,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之证据加以佐证,且该期间未小姐系病假,并非旷工,故公司以违纪为由解除与未小姐的劳动关系之主张,不予采信。因未小姐存在病假事实,故公司应支付未小姐病期间的病假工资。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